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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档案管理有怎样的规定
来源:www.cqnuoxin.cn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7日
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下面我们来看看:

一、档案保管要建立档案,必须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止丢失。

二、安置部门需要移交档案时,需出具业务移交函。移交的档案需要有对方安置部门的协商函,经移交单位同意后,由移交的安置部门邮寄或送达。移交档案需经移交安置部门批准,再向移交安置部门出具业务移交函。在同一城市,档案移交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办理,其他地区应由保密部门办理,个人携带的档案不予受理。送档案要封存,加盖专用章。接收和传输的文件应进行登记和签名。

三、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借阅退役士兵档案时,必须出具单位人事、劳动和资金部门的介绍信,由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

四、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个人不得借阅,更不能随便摘录、添加其他材料。

5.如果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可以借用我的《入党志愿书》,办理后及时存档。

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不丢失或损坏,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合发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警察)部门通过保密渠道邮寄或者移交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安置主管部门不得接收退役士兵本人携带的档案。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查和转发军队组织移交的档案。每年9月底前,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同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对退役的,支持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兵役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医院等相关服务管理机构。

《办法》要求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退役士兵档案所需的经费。在审查、参考、提取等业务过程中,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留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资料营私舞弊。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的颁布,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有助于实现退役士兵档案要素齐全、移交有序、审查严格、分类明确、保存完整、查阅方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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