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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性档案管理服务行业的现状及特点
来源:重庆诺信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0日
商业性档案管理是对国家档案馆档案管理的有效补充
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的规定,不少国家综合档案馆通过设立档案管理中心来为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这种形式虽然有设施、人员、声誉和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源等特定优势,也解决了部分单位档案无处存储的窘境。但由于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据《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加上其储能的相对有限,不能满足为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以及配备档案保管条件成本过高的企业、破产企业、社会团体的档案管理提供服务,更难以满足社会接受档案管理观念后的更大需求。
于是,我国内资的商业性档案管理服务行业就应运而生,主要承担了除依法应当进入国家档案馆永久、长期保存,能够维护党和国家历史面貌的档案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给予有效保管的档案。尽管这些单位在其档案流向中可能会有交叉,即一部分党政管理档案可能要向综合档案馆移交,但其大量的凭证却并不属于国家档案馆需要接收的对象。所以,这种商业性的档案管理服务是对档案部门的有益补充,它满足了当前我国对档案多元化管理的需求,与档案部门并不冲突,更不存在代替或取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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