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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企业的业务档案管理有着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来源:www.cqnuoxin.cn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相关法令,结合金融企业事务作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事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钱银金融、资本市场、稳妥、信任等金融事务处理及效劳活动中构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方法的记载。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乡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乡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处理公司及其依法树立的从事财物处理事务的子公司。

  (三)稳妥集团(控股)公司、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处理公司、稳妥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任公司、金融财物处理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轿车金融公司、钱银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事务、付出清算事务和基金销售事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事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效果,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处理的根底,应由企业档案部分施行会集一致处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处理部分根据职责担任金融企业事务档案作业的辅导、监督和查看;各级金融事务监督处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担任将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处理作业归入金融事务监督处理准则、流程,与事务同监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分或档案作业归口处理部分(以下统称“档案部分”)担任对本企业事务档案作业进行统筹规划、监督、辅导和查看,各相关事务部分合作档案部分安排施行。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分担任本分支机构事务档案处理作业,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事务档案作业进行监督、辅导和查看。

  第七条 金融企业应树立健全一致的事务文件资料归档处理准则;将事务文件资料的构成、堆集、收拾和归档作业列入事务作业流程,列入事务作业或项目方案,列入事务部分职责规模和事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列入企业查核系统和奖惩准则,保证事务文件资料的完好归档。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树立健全事务档案管理、使用、判定、毁掉等作业的相关准则,保证事务档案的实在、完好、有用和安全,满意企业在根据、职责、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树立档案作业职责追查准则,对不按规则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掉、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办。

  第十条 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定时接受事务培训。

  第二章 事务文件资料的收拾与归档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处理部分和档案行政处理部分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事务作业流程,制定本企业事务文件资料的归档规模和事务档案的管理期限表;当事务规模或作业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规模和管理期限的断定,应满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事务档案管理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令、法规清晰规则的管理期限;电子事务档案的管理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分应当依照遵从文件资料构成规则、坚持文件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络、便于管理和查找使用的准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则研讨断定事务文件资料归档收拾和分类编号办法,制定相关标准并坚持相对安稳。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事务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将应当归档文件资料按要求进行收拾、立卷,定时移送本企业档案部分会集处理,并处理归档交代手续。

  详细归档时刻可根据事务作业特色断定,除国家还有规则外,最迟不该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文件资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使用频频的文件资料可适当添加份数。

  第十五条 事务文件资猜中属于企业处理类的文件资料,原件存入处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事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 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阐明及描绘上应坚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方法的事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处理的规则和标准实行。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建造事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分参与,由档案部分提出电子文件归档处理的相关需求,保证所构成电子文件可以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契合电子档案处理要求。

  第十九条 事务作业人员岗位变化时,应当及时处理移送所担任事务作业的文件资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内依法投资树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树立海外机构事务档案处理准则。

  第三章 事务档案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装备契合档案维护和安全处理要求的事务档案管理装具和仓库,并保证仓库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事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处理,保证电子事务档案的实在、完好、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事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保证事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终究职责。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将事务档案处理外包的,应当严厉审阅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证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清晰有关档案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和供给使用等方面的职责和约好条款,以保证事务档案的安全与使用。

  禁止将触及国家秘密的事务档案外包或托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分应做好事务档案处理的统计作业和对统计数据的研讨使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好性、精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树立事务档案处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事务档案的处理水平。事务档案处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四章 事务档案的使用、判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事务档案检索东西,便利事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对事务档案的查阅使用进行挂号,对超权限使用应实行批阅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分应活跃开展事务档案的供给使用效劳作业,加强对事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意企业金融事务活动和处理作业的需求。

  金融企业有必要为有关事务监管部分、司法部分依法实行公务供给实在、精确的事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分和事务部分人员组成的档案判定小组,对到期的事务档案依照有关规则进行判定并构成判定陈述;对确已失掉保存价值的到期事务档案,由企业担任人批阅签字后方可予以毁掉。毁掉档案应在指定地址并有专人担任监督。对被毁掉的档案应当挂号造册,并与判定陈述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事务档案不得毁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事务档案应当延伸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改变、停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对事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档案行政处理部分答应,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法和方法将触及国家秘密的事务档案带着出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档案局担任解说,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档发〔2015〕3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方案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档案局,各有关企业:

  经商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赞同,现将《金融企业事务档案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国家档案局

  2015年5月5日